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会员发展新试行办法(2019年10月29日修订)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
会员发展新试行办法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于2003年10月成立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方针指导下,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普及和推广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会的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的共同指导。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 会员范围
协会由副会长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须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协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民政部授权协会业务职能包括开展野生植物保护行业管理、科研教育、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和国际合作,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工作不能超越此范围;
(二) 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在其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组织能力;
(三) 热心、支持和赞助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入会程序
(一)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新修订的《会员发展办法》,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或下属二级单位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协会会员;
(三)由协会统一颁发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会员证;
(四)协会授权下属二级单位、省级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代为受理企事业单位会员和个人的申请,报协会批准。
三、会员管理
(一)会员应遵守国家颁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协会的声誉,遵守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章程,如严重违反或损害本会的章程和声誉,经报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各单位会员因单位或其他事项变更的,须及时报知秘书处确认,换发会员证书。
(三)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支持协会工作并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多次不参加,将视情况暂停会籍或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各二级单位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其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本会统一管理。
四、会员权利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副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将享有: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本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参加理事大会;
3.参加常务理事会议;
4.优先参与协会发起和承办的活动;
5.优先设立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各类基地;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将享有: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将享有: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就协会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会员服务
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政策业务指导,宣传贯彻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行业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开展业务工作技能;
(三)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提供行业信息服务,编印行业业务资料。
六、会费收缴及管理
(一)缴纳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2.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会费汇款账户: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账号:01090353700120105483310
(二)会费管理
1.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会费。
2.加入协会及下属二级单位会员,会费直接汇缴到本会基本账户。
3.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4.协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会费管理和监督,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会员活动的费用开支。
5.各会员单位在组织开展的会员活动应规范名称、表述准确。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字样,应在各分支机构名称之前冠以“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工作委员会、XX研究院、XX产业分会”。
七、会员自律管理
协会对会员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会员发展事项,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单位会员申请表
2.个人会员申请表